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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以法护芳华,请查收这份普法礼包

发布日期:2024-03-08 11:23:00     来源:济南城市建设集团


  2024年3月8日,我们迎来了第114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为引导广大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切实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请查收这份普法礼包。
  
  《宪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一系列规定,强调了妇女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权利。
  
  《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现有关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突出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媒体有义务客观适度报道涉妇女事件、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婚登机关应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九大亮点。
  
  《劳动法》
  
  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共有七条对女职工进行了特殊保护规定。
  
  《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选举法》
  
  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