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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来了,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3-12-26 16:30:00     来源:济南城市建设集团


  
  
  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完善行政复议范围有关规定,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等。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
  
  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复议有关原则和要求。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提出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职责,对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发布、人员和场所保障等作出规定。
  
  二是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并对有关派出机构作出灵活规定。
  
  三是加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明确为法律和行政法规。
  
  四是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增加申请复议便民举措,提出复议前置情形告知要求,明确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
  
  五是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建立提级审理制度,增加简易程序及其适用情形,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实行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原则,新增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程序。
  
  六是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监督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调整决定顺序,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和通报批评、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
  
  二
  
  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
  
  1、关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增加下列情形:
  
  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二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三是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四是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2、关于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一是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二是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三是规定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
  
  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的规定
  
  一是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四是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五是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四
  
  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1、关于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要求:
  
  一是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程序,对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作出规定;三是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明确;四是增加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
  
  2、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
  
  一是规定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二是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
  
  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和监督手段
  
  1、关于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
  
  一是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放在突出位置;二是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三是对行政协议的决定类型作特殊规定;四是对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行政复议和解等作出规定;五是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2、关于强化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
  
  一是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二是规定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不同的决定类型,分别由有关机关强制执行;三是针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